作為小型化的敏感爆炸能源,火工品既是武器和爆炸系統(tǒng)完成預定功能的“源”,同時往往又是這些系統(tǒng)可能發(fā)生意外爆炸、造成人身傷亡的“根”。今天我們主要介紹一下天津火工品運輸的管理條例。
一、火工品運輸單位的火工品存放
1、建立出入庫檢查、登記制度,收存和發(fā)放爆炸物品必須進行登記,做到帳目清楚,帳物相符。
2、庫內儲存的爆炸物品數(shù)量,不得超過設計容量,性質相抵觸的爆炸物品,必須分庫存放,庫內嚴禁存其它物品。
3、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庫區(qū),嚴禁在庫區(qū)內吸煙和用火,不準將易燃易燒、易爆炸的其它物品帶入倉庫,禁止在炸藥庫內住宿和進行其它活動。
4、發(fā)現(xiàn)爆炸物品丟失、被盜,要及時報告保衛(wèi)科。
5、變質和過期失效的爆炸物品應及時清理出庫,予以銷毀,銷毀前要登記造冊,提出實施方案,報保衛(wèi)科向公安機關備案,到安全的地方妥善銷毀。
6、發(fā)放爆炸物品時,要查驗各種手續(xù),按批準數(shù)量發(fā)放,不得隨意增減。
7、經(jīng)常保持庫區(qū)的消防安全設施齊全有效,做好防盜、防洪、防爆等安全防范工作,實現(xiàn)安全儲存。
二、天津火工品運輸
1、火工品運輸?shù)囊话阋?guī)程:
(1)禁止用翻斗車,自卸式汽車和摩托車運輸。
(2)禁止與其他貨物混裝。
(3)禁止炸藥和雷管混裝混運。
(4)嚴禁摩擦,撞擊,拋擲火工品。
(5)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箱邊緣,雷管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兩層。
(6)裝載和運輸時,嚴禁煙火和攜帶發(fā)火物品。
(7)運輸時應有專人押運,非押運人員不準同車乘坐。
2、井下運輸:
(1)運送時,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信號工,做到停車不行人。
(2)在上班或人員集中的時間內,禁止運送。
(3)禁止爆破器材在井口房或井底車場停留。
(4)炸藥和雷管分別放在兩個專用背包(木箱),禁止裝雷管裝在衣袋內。
(5)領取后,應直接送到爆破地點,禁止亂丟亂放。
(6)不得攜帶爆破器材在人員集中的地方停留。
(7)運送炸藥和雷管人員不得相跟,兩人間距至少大于5米。
為了避免火工品在運輸過程中出現(xiàn)事故,造成不必要的人員傷亡,我們作為從事天津火工品運輸單位的一員,必須嚴格按照規(guī)定進行運輸,防患于未然,只有這樣,我們才能將客戶的貨物安全送至目的地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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